北京市工商联合会(商会)商务房地产商会
章 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称为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(商会)商务房地产商会,简称北京市工商联(商会)商务房地产商会。
第二条 本会是以现代不动产业为服务对象,以写字楼宇物业、商务物业、地产中介等商务房地产企业为会员主体,由房地产企业、投资机构、专业研究机构和建材、装饰、设计等相关企业或单位等多种经济组织形式共同参与,联合成立的统战性、经济性、民间性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 北京市工商联(商会)商务房地产商会是北京市工商联合会(商会)下属的行业会员组织。
第四条 本会遵照《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章程》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,接受北京市工商联合会(商会)领导。
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,在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,依照全国工商联九大提出的“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商会等行业组织”的要求,积极发展、广泛团结、大力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,并加强商会与其他相关行业、组织及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,加强行业自律,反映会员呼声,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想会员之所思,急会员之所需,全方位、多角度、积极热情的为会员服好务,为促进商务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贡献力量。
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
第六条 职能
1、北京市工商联(商会)商务房地产商会是行业自我协调、自我约束和服务会员的团体,同时作为市场经济中的民间组织,又是政府管理经济的辅助和支持机构,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。
2、北京市工商联(商会)商务房地产商会要努力促进会员单位的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,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行业的引导作用,创造条件,支持和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。
3、北京市工商联(商会)商务房地产商会要加强会员内部和商会与其他相关行业、组织及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,加强行业自律,反映会员呼声,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
第七条 任务
1、行业规范。加强行业自律,开展企业维权,拟定和推广行业服务规范及标准,促进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。
2、专业培训。有计划、有系统的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,为企业人才培养开辟更广阔的空间。
3、专业研究。组织多种形式和内容的会议研讨、课题研究,促进企业各项管理水平的不断攀升。
4、交流合作。加强与相关行业、部门之间的互动合作,为会员提供多层面的交流考察和各种形式的商务活动,开阔眼界,扩展思路。
5、反映呼声。及时收集整理会员意见建议,反映会员要求。同时,接受政府委托,开展行业调研,为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。
6、信息服务。组建北京市工商联(商会)商务房地产商会信息网,创办《商务房地产》会刊,宣传商会工作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,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写字楼宇物业、商务物业、地产中介企业以及房地产企业、投资机构、专业研究机构和建材、装饰、设计等相关企业或单位,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,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团体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: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写字楼宇物业、商务物业、地产中介业以及房地产企业、投资机构、专业研究机构和建材、装饰、设计等相关企业或单位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
1、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;
2、经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;
3、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和章程各一份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的权利;
3、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;
4、享有对本会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,享有通过本会向政府部门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
5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参加本会活动,执行本会各项决议;
2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及声誉;
3、完成本会交办任务;
4、支持本会工作,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(包括口头和书面材料);
5、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6、会员退会自由,但应书面通知理事会,并交回会员证和章程。
会员连续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,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。
7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商会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。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。会员大会由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为有效会议,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。会员大会的全部权力在闭会期间,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作为常设和执行机构行使。
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和秘书长由理事会推举产生。本会设名誉会长和特邀理事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主要职责
1、制定修改章程;
2、选举理事会成员;
3、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,审议财务报告;
4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
1、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会员大会决议实施;
2、决定会员入会和退会事宜;
3、推举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,聘任名誉会长、顾问和特邀理事;
4、决定本会执行机构设置,确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5、领导本会开展工作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遇有重大情况,可由会长、副会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。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第一届理事会由全体会员单位共同组成,在此基础上,经推举产生第一届常务理事会。
第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,负责监督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,同时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。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推举产生。
第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,为商会常设执行机构。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。秘书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。
第二十条 秘书长以上人选需报北京市工商联(商会)批准。
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
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通过自筹、自理和社会捐赠等办法解决;
第二十二条 经费收支情况需向会员大会通报,并每年向北京市工商联(商会)备案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
第二十三条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,提交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,终止活动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;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,经主办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北京市工商联(商会)商务房地产商会
2003年8月28日 |